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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口試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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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口試委員應於舉行口試前,依前條之規定,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必要時得擬定問題,交應考人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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