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前經核定外職停役生效者,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覈)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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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前經核定外職停役生效者,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覈)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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