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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檢覈: 一、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者。 二、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三、轉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 四、轉任之外職,與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 前項申請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者,以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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