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檢覈除審查證件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二科。 二、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本檢覈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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