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於外職停役令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齊相關證件向考選部申請檢覈。 前項轉任人員,其申請檢覈案件於考選部公告舉行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前核准者,應即報考該次之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 前項人員於考選部連續辦理二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後,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停止其派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