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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覈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將名冊函請銓敘部查照。 前項及格證書並應註明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不得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考選周刊第 777 期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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