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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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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五條
規定之應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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