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應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