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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5 條

  1.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四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2. 前項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之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3.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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