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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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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四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之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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