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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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