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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 二、情報通信科別: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三、飛航檢查及航檢查科別: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四、航務管理科別:十八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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