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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飛航檢查、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2. 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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