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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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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檢查及
適
航檢查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
業
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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