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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2. 本考試飛航管制與情報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學科與術科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訓練成績為不及格。各項檢定之實施及合格標準之認定,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之。
  3.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至遲應於訓練期滿時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訓練機關應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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