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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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