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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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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分發報到後,由轉任機關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錄取人員於轉任機關分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未報到者,不再分發任用,亦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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