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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3.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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