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礦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擔任礦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部審查合格,講授礦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礦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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