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護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護士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護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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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護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護士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護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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