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系、科畢業,並實習獸醫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獸醫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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