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依法律及條約之規定,請求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後,向主管機關請領執業證書。但該應考人之本國,不許中華國國民在該國執行同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時,得不許其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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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依法律及條約之規定,請求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後,向主管機關請領執業證書。但該應考人之本國,不許中華國國民在該國執行同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時,得不許其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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