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律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與中華民國學制相當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在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律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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