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建築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領有外國政府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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