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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檢覈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書。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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