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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漁船船員,指在二十總噸以上經營漁業之船舶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服務之漁航員、輪機員、電信員及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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