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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船依其噸級分為左列四種: 一、甲種:一千總噸以上者。 二、乙種:五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 三、丙種:二百總噸以上未滿五百總噸者。 四、丁種:二十總噸以上未滿二百總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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