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或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甲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證書之一者,申請三級漁航員。 四、持有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甲種輸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證書之一者,申請三級輪機員。 八、持有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輪機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