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或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一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證書者,申請三級漁航員。 四、持有二等船副、正駕駛、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一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證書者,申請三級輪機員。 八、持有二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輪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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