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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航海學、漁具漁法學二科;申請一級輪機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船用內燃機(柴油機篇)、輪機管理 (機艙管理) 二科。 但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第一款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漁場學、漁具漁法學二科;依第七條第五款或第八條第五款申請一級輪機員檢覈者,得免予筆試。 前項經核定准予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卻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保留應試資格,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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