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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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