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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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