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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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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