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一、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學校畢業資格。 二、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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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一、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學校畢業資格。 二、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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