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