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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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