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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指經外交部認定能以此項語文處理公務而言。
  2.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館長,係指大使、常任代表、總領事及領事館領事。
  3.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係以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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