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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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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請求調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請求調任法官者,應填具請求書 (附件二) 層報其上級
主管機關
核
轉法務部或司法院,並應將請調人員履歷表及資料表隨同請求書檢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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