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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出缺,應就實任法官及檢察官合計在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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