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出缺,得就具有任用資格曾任同級法院法官,並曾任同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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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出缺,得就具有任用資格曾任同級法院法官,並曾任同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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