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司法院或法務部因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業務需要有調用檢察官或法官之必要時,得指名商調,並於徵得本人同意後,得請先將擬調人員履歷表及資料表 (附件一) 檢送參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