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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或法務部因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業務需要有調用檢察官或法官之必要時,得指名商調,並於徵得本人同意後,得請先將擬調人員履歷表及資料表 (附件一) 檢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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