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如該高職等在該職務「職務列等表」所列範圍內,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原敘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