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得認定其工作性質相近: 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 二、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年資。 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 四、軍法官年資。 五、公設辯護人年資。 六、行政執行官年資。 七、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年資。 八、聘用大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約聘辯護人年資。
- 前項各款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覈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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