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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考績者,以年終考績為準。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以任職期間為準。其他人員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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