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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保機關、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對於現金給付所生爭議事項,應以書面申敘理由,並附有關證據,報請主管機關 (銓敘部) 函送公保監理委員會交由法律顧問會議審議,必要時得邀請醫療顧問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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