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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案件到達時,公保監理會得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理由,並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出書面申辯理由或證據者,毋庸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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