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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案件經爭議雙方申述理由或提證據,如於會議審議中認為不足或錯誤時,得通知於十日內補正,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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