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基金管理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基金帳戶;未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 逾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始繳費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基金費用要件者,應由基金管理會無息退還誤繳之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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