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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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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