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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決算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與決算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 二、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及頒行;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之核定。 三、總會計報告、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格式之研訂及彙編。 四、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格式之研訂及審編;整體性預算執行情形之控管。 五、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狀況及決算辦理情形之查。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會計及決算事務之監督。 七、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決算相關事項。 八、內部審核、政府採購監辦及財物會計事務等相關法規之擬訂。 九、各機關辦理會計、決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政府會計、決算及內部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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