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計官權責如下: 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 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 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 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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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官權責如下: 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 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 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 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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