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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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9 條規定會計檔案遺失損毀須即時呈報審計機關,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者應付懲戒,匿報從重,致公庫受損並賠償。
Q · 政府會計檔案弄丟了,承辦會計會怎樣?
要立即呈報,匿報從重懲戒並賠償
依會計法第 109 條,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呈報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機關長官及審計機關。除非審計機關認定你對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否則應付懲戒;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因而致公庫受損害者,另負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把政府的帳冊憑證弄丟或弄壞,承辦會計人員可能要自己賠錢,還要被懲戒。這條的份量比前幾條重得多。它規定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主辦會計人員要把會計憑證、報告、簿籍等檔案移交給機關的檔案管理人員保管。重點在後面三項:會計檔案如果遺失、損毀,承辦人必須立刻層層上報到審計機關等單位;除非審計機關認定你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確實沒有怠忽,並予以解除責任,否則你要被付懲戒。更狠的是,如果隱匿不報,從重懲戒;而且只要因為遺失損毀或隱匿導致公庫受損,你要負賠償責任。這條把保管帳冊從一件行政庶務,變成一件攸關個人懲戒與荷包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懲戒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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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